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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監(jiān)局《血液制品附錄》修訂稿 10月1日施行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來源:轉載    點擊數:501    更新時間:2020/7/6
醫(yī)藥網7月6日訊 7月2日,國家藥監(jiān)局發(fā)布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(2010年修訂)》血液制品附錄修訂稿!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實施后,國家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按照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(2010年修訂)》第三百一十條規(guī)定,對《血液制品》附錄進行了修訂,現作為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(2010年修訂)》配套文件予以發(fā)布。本附錄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 
血液制品
 
(2020年6月30日,2020年第77號公告修訂)
 
第一章 范 
 
第一條 本附錄所稱血液制品,特指人血漿蛋白類制品。本附錄適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產管理、質量控制、貯存、發(fā)放、運輸和處理。
 
第二條 本附錄中的血液制品生產包括從原料血漿接收、入庫貯存、復檢、血漿組分分離、血液制品制備、檢定到成品入庫的全過程。
 
第三條 生產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漿的采集、檢驗、貯存和運輸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中“血液制品生產用人血漿”的規(guī)定和《單采血漿站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的規(guī)定。
 
第四條 血液制品的管理還應當符合本規(guī)范及其他適用附錄和國家相關規(guī)定。
 
第二章 原 
 
第五條 原料血漿可能含有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病原體,為確保產品的安全性,必須確保原料血漿的質量和來源的合法性,必須對生產過程進行嚴格控制,特別是病毒的去除和/或滅活工序,必須對原輔料及產品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。
 
第三章 人 
 
第六條 企業(yè)負責人應當具有血液制品專業(yè)知識,并經過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。
 
第七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(yè)(如微生物學、生物學、免疫學、生物化學等)本科學歷(或中級專業(yè)技術職稱或執(zhí)業(yè)藥師資格),至少具有5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。其中,至少具有3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的實踐經驗。
 
第八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(yè)(如微生物學、生物學、免疫學、生物化學等)本科學歷(或中級專業(yè)技術職稱或執(zhí)業(yè)藥師資格),至少具有5年從事血液制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。其中,至少具有3年從事血液制品質量保證、質量控制的實踐經驗。
 
第九條 從事血液制品生產、質量保證、質量控制及其他相關人員(包括清潔、維修人員)應當經過生物安全防護的培訓,尤其是經過預防經血液傳播疾病方面的知識培訓。
 
第十條 境內從事血液制品生產、質量保證、質量控制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接種預防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疫苗。
 
第四章 廠房與設備
 
第十一條 血液制品的生產廠房應當為獨立建筑物,不得與其它藥品共用,并使用專用的生產設施和設備。
 
第十二條 原料血漿、血液制品檢驗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務院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》、國家標準《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并具備與企業(yè)生產和質量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能力。企業(yè)應定期開展實驗室能力評估,確保實驗結果準確、可靠和檢驗過程信息記錄的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和可追溯。
 
第十三條 原料血漿和生產用合并血漿檢驗實驗室應當獨立設置,使用專用檢驗設備,并應當有原位滅活或消毒的設備。如有空調系統(tǒng),應當獨立設置。
 
第十四條 原料血漿破袋、合并、分離、提取、分裝前的巴氏滅活等工序至少在D級潔凈區(qū)內進行。
 
第十五條 血漿融漿區(qū)域、組分分離區(qū)域以及病毒滅活后生產區(qū)域應當彼此分開,生產設備應當專用,各區(qū)域應當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(tǒng)。
 
第十六條 血液制品生產中,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/或滅活前、后制品的交叉污染。病毒去除和/或滅活后的制品應當使用隔離的專用生產區(qū)域與設備,并使用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(tǒng)。
 
第五章 原料血漿
 
第十七條 企業(yè)對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漿,應當檢查以下各項內容:
 
(一)原料血漿采集單位與法定部門批準的單采血漿站一致;
 
(二)運輸過程中的溫度監(jiān)控記錄完整,溫度符合要求,運輸過程中出現的溫度偏差,按照偏差處理規(guī)程進行處理,并有相關記錄;
 
(三)血漿袋的包裝完整無破損;
 
(四)血漿袋上的標簽內容完整,至少含有獻血漿者姓名(或識別號)、卡號、血型、血漿編號、采血漿日期、血漿重量及單采血漿站名稱等信息;
 
(五)血漿的檢測符合要求,并附檢測報告。
 
第十八條 原料血漿接收后,企業(yè)應當對每一人份血漿進行復檢,并有復檢記錄。原料血漿的質量應當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相關要求。企業(yè)對復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料血漿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銷毀,不得用于投料生產,銷毀情況應寫入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報告中。用于檢測的血漿樣本及血漿樣本留樣不得用于生產。
 
企業(yè)應當對所有投料生產用原料血漿留樣,至血漿投料生產所有產品有效期屆滿后1年。原料血漿留樣量應當滿足規(guī)定病毒的核酸、病毒標志物檢測及復測等的用量要求,原料血漿留樣使用的容器應當滿足留樣期間樣品保存、信息標識等的需要。
 
第十九條 原料血漿檢疫期應當符合相關規(guī)定。
 
第二十條 投產使用前,企業(yè)應當對每批放行的原料血漿進行質量評價,內容應當包括:
 
(一)原料血漿采集單位與法定部門批準的單采血漿站一致;
 
(二)貯存過程中的溫度監(jiān)控記錄完整,溫度符合要求,貯存過程中出現的溫度偏差,按照偏差處理規(guī)程進行處理,并有相關記錄;
 
(三)采用經批準的體外診斷試劑對每袋血漿進行復檢并符合要求;
 
(四)已達到檢疫期管理的要求;
 
(五)血漿袋破損或復檢不合格的血漿已剔除并按規(guī)定處理。
 
第二十一條 企業(yè)應當建立原料血漿的追溯系統(tǒng),確保每份血漿可追溯至獻血漿者,并可向前追溯到獻血漿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漿之前至少60天內所采集的血漿。
 
第二十二條 企業(yè)應當與單采血漿站建立信息交換系統(tǒng),出現下列情況應當及時交換信息:
 
(一)發(fā)現獻血漿者不符合相關的健康標準;
 
(二)以前病原體標記為陰性的獻血漿者,在隨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漿中發(fā)現任何一種病原體標記為陽性;
 
(三)原料血漿復檢結果不符合要求;
 
(四)發(fā)現未按規(guī)程要求對原料血漿進行病原體檢測;
 
(五)獻血漿者患有可經由血漿傳播病原體(如HAV、HBV、HCV和其他血源性傳播肝炎病毒、HIV及目前所知的其它病原體)的疾病以及克-雅病或變異型新克-雅病(CJD或vCJD)。
 
第二十三條 企業(yè)應當制定規(guī)程,明確規(guī)定出現第二十二條中的任何一種情況的應對措施。應當根據涉及的病原體、投料量、檢疫期、制品特性和生產工藝,對使用相關原料血漿生產的血液制品的質量風險進行再評估,并重新審核批記錄。必要時應當召回已發(fā)放的成品。
 
第二十四條 發(fā)現已投料血漿中混有感染HIV、HBV、HCV血漿的,應當立即停止全部產品的生產,封存用相應投料血漿所生產的組分、中間產品、待包裝產品及成品,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報告。企業(yè)應及時啟動原因調查,進行風險評估,并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。風險控制措施關閉且調查結束后,用相應投料血漿所生產的組分、中間產品、待包裝產品及成品應均予銷毀。
 
第二十五條 企業(yè)應當加強對單采血漿站的質量審核,督促單采血漿站嚴格執(zhí)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及規(guī)范性文件對原料血漿采集、供應的相關規(guī)定。企業(yè)應當定期對單采血漿站進行現場質量審核,至少每半年一次,并有質量審核書面報告。
 
第六章 生產和質量控制
 
第二十六條 企業(yè)應當對原料血漿、血漿蛋白組分、中間產品、成品的貯存、運輸溫度及條件進行驗證。應當對貯存、運輸溫度及條件進行監(jiān)控,并有記錄。
 
第二十七條 用于血漿中特定病原體(HIV、HBV、HCV及梅毒螺旋體)標記檢查的體外診斷試劑,應當獲得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批準。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入庫、貯存、發(fā)放和使用等應當與原輔料管理相同。
 
第二十八條 單份血漿按照生產規(guī);旌虾筮M行血液制品各組分的提取前,企業(yè)應當根據產品工藝特點逐一對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漿(或者分離冷沉淀后的合并血漿)留取有代表性樣品,并將樣品保存至血漿投料生產所有產品有效期屆滿后1年。合并血漿留樣量應當滿足規(guī)定病毒的核酸、病毒標志物檢測及復測等的用量要求。合并血漿留樣使用的容器應當滿足留樣期間樣品保存、信息標識等的需要。企業(yè)應當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》規(guī)定對合并血漿進行取樣、檢驗,并均符合要求。合并血漿檢驗結果不符合要求的,不得繼續(xù)用于生產,企業(yè)應當按照規(guī)定銷毀,銷毀情況應寫入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報告中。用于檢測的合并血漿樣本及合并血漿樣本留樣不得用于生產。
 
第二十九條 原料血漿解凍、破袋、化漿的操作人員應當穿戴適當的防護服、面罩和手套。
 
第三十條 企業(yè)應當制定操作規(guī)程,定期對破袋、融漿的生產過程進行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,并逐一對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漿進行微生物限度檢查,盡可能降低操作過程中的微生物污染。
 
第三十一條 已經過病毒去除和/或滅活處理的產品與尚未處理的產品應當有明顯區(qū)分和標識,并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避免不同產品的混淆、交叉污染,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(fā)生遺漏或差錯。
 
第三十二條 不得用生產設施和設備進行病毒去除或滅活方法的驗證。
 
第三十三條 企業(yè)應當對成品開展有關病毒污染和安全風險評估。經評估無法有效排除風險的,企業(yè)應當對成品開展有關病毒標志物檢測,以確保質量安全。
 
第三十四條 企業(yè)對血液制品的放行應當符合《生物制品批簽發(fā)管理辦法》的要求。
 
第七章 不合格原料血漿、中間產品、成品的處理
 
第三十五條 企業(yè)應當建立安全和有效地處理不合格原料血漿、中間產品、成品的操作規(guī)程,處理應當有記錄。轉載醫(yī)藥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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